一建考试教材建筑实务第二章第五节合同成本管理之分包合同管理

1.2 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管理是指对分包合同的招标、评标、谈判、合同订立,以及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终止或结束的全部活动的管理,是总承包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总承包单位应执行住建部相关规定,不得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在总承包合同环境下,应将分包合同纳入整体合同管理范围之内,注意与总承包合同管理保持一致并协调运作。这项工作应从分包合同招标准备开始,直到分包合同结束。分包范围与内容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项目需要而定,可以是专业分包、设计分包、采购分包、劳务分包、试运行服务或其他咨询服务分包等。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承包商经常与其他专业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下订立许多分包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在总承包商的统一管理、协调下,分包商仅完成总承包商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向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无合同关系。

总承包商仍向业主担负全部工程责任,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所属各分包商工作之间的协调,以及各分包商之间合同责任界限的划分,同时承担协调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向业主承担工程风险。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承担责任。

在投标书中,总承包商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的批准。

项目部对分包合同管理的重点是按照企业的授权管理制度,对分包合同(招标准备、招标、评标、谈判、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违约索赔、解决争议直至合同终止或结束) 进行协调和控制,监督分包人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施工劳务合同是承包人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服务而订立的协议。施工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适用的法律范围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范畴。

在分包合同管理中,除了遵循总包合同管理原则外,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当业主指定分包商时,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资质及能力进行预审(必要时考查落实) 和确认。当认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尽快报告业主并提出建议。否则,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合同法》以及现行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分包行为。

1.3 其他合同管理

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繁重,例如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咨询合同、保险合同等。

由于承发包方式不尽相同,所以每份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所包括的范围和内容不尽相同,同时不同的合同的管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所以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仅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还要熟悉和掌握不同合同的相关条款和重点要求,严把合同关。例如:

一、物资采购合同

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通常情况下对以下条款要加强重点管理:

l.标的。标的是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供应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2.数量。数量是供应合同中衡量标的的尺度,供应合同标的数量的计量方法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计量单位。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3.包装。包括包装的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根据规定,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包装物除国家明确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包装费用一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如果包装超过原定的标准,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费用;低于原标准,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4.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

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采取哪一种运输方式。供方代办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

5.价格。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6. 结算。结算指供需双方对产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进行货币清算和了结的一种形式。我国现行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转账结算在异地之间进行,可分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汇兑或限额结算等方法;转账结算在同城进行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和同城托收承付等。

7.违约责任。对违约方的责任和处罚具体明确。

8.特殊条款。如果供需双方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或条件,可通过协商,经双方认可后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二、设备供应合同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前述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产品(成套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计量单位;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规定;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接(提)货单位;交(提)货期限;验收方法;产品价格;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违约责任等。此外,在设备供应合同签订时尚须注意如下问题:

1.设备价格。设备合同价格应根据承包方式确定。用按设备费包干的方式以及招标方式确定合同价格较为简捷,而按委托承包方式确定合同价格较为复杂。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2.设备数量。除列明成套设备名称、套数外,还要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易损耗备用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并于合同后附详细清单。

3.技术标准。除应注明成套设备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外,还要在合同后附各部分设备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性能的文件。

4.现场服务。供方应派技术人员现场服务,并要对现场服务的内容明确规定。合同中还要对供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服务期间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及费用出处做出明确的规定。

5.验收和保修。成套设备的安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安装成功后,试车是关键。因此合同中应详细注明成套设备验收办法。要注意,需方应在项目成套设备安装后才能验收。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可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成套设备是否保修、保修期限、费用负担者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管设备制造企业是谁,都应由设备供应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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