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中心:
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已经发布,申报工作正式启动,为做好我所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请
1、2021年度集中接收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部分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部分联合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数学天元基金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等。
2、不在集中接收申请范围的部分项目类型,项目指南将另行公布。对于随时接收申请的国际(地区)合作交流等项目,申请人应避开集中接收期提交申请。
3、2021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全面开展无纸化申请,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
4、各类型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
5、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编制说明》、《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等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5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 (没有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联系科研处申请开户),按照各类型项目的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申请书。
6、申请人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认真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分别编制项目预算,合作研究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并在预算说明书中对合作研究外拨资金进行单独说明。
7、请我所申请人于3月18日前在线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提交至国家基金委。
二、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注意事项
1、依托我所申请基金的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参照指南正文要求。
2、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提供导师签字的同意函。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作为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总数限2项。不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项目:作为申请人申请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数限1项;在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或者承担各类型项目数量不受限;
4、上年度获得面上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同类型项目。
5、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未获得资助,暂停面上项目申请1年。
6、参与者(包括研究生)中如有我所以外的人员,其所在单位视为合作单位,应当填写合作单位信息。每个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7、2021年,全面调整申请代码,不再设置三级代码。
8、申请书中的起始时间,一律填写2022年1月1日。终止时间,按照项目类型资助期限要求填写,其中青年基金终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面上基金和地区基金终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9、项目申请人只需对申请的科学基金项目的直接经费进行预算,除了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外,其他的项目都是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
10、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2位。
11、申请人、参与人简历中代表性论著数目上限为5篇。论著之外的成果和奖励上限为10项。
三、其他事项
1、2021年度国家基金项目申报中不清楚的问题,请具体联系科研处咨询,电话0773-3550194,邮箱kyc@gxib.cn。
2、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 http://www.nsfc.gov.cn/
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网址: https://isisn.nsfc.gov.cn/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71/info70222.htm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75/info70254.htm
5、科学基金共享服务网:http://npd.nsfc.gov.cn/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管理办法: 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229/info50311.htm
7、2021年项目指南: 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882/
8、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及结题相关模板要求(导师同意函、推荐信、联合申报、资金预算说明)
科研与成果转化处
2021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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