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推动地质勘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福建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地质勘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福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全省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以及地质找矿、地质科研、地质成果汇总集成、地质工作监理和省委省政府确定事项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项目确定、工作单位选定、资金与任务下达、日常监管、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查、资料和成果管理等。项目应独立编制实施方案、开展具体调查研究、完成明确的目标任务,并独立提交成果报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和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承担单位、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审核并报送绩效目标;负责地质勘查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监理单位的选定,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全过程监管;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督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检查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检查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情况,调处监理争议。

第六条 地质勘查工作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负责对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质量、进度、经费、成果及安全生产等目标进行全程监管,检查监督项目实施的野外和室内工作各环节,建立项目监理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报送监理报告。

第七条 地勘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具体实施、项目质量、生产安全和经费管理;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规范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和任务下达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福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能源资源安全、蓝色海洋经济发展等需求,设立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储备库,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按有关程序纳入地质工作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福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安排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定项目,提出年度项目、承担单位、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和总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能力,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和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将项目任务书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成果资料提交时间、经费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有关规定从项目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中确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能力,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和安全生产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监理单位。

第三章 项目质量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立三级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每月向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报送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包含项目实施的进度、工作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等具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年度项目检查比例不低于实施项目总数的10%;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预算执行监管。省自然资源厅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理业务的管理与指导,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每个项目的检查不少于1次,并督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检查,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项目检查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每季度向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上报项目检查报告,并负责调处监理争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立三级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每月向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及监理单位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任务、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对项目的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和经费预算等事项调整的属重大变更,应经不少于3位相关专家论证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按要求补充变更部分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然资源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列入省自然资源厅异常名录;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转包或变更项目任务的;

(二)存在工作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滞后问题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十七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将剩余经费原渠道退回。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野外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野外验收申请后10日内从省级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织完成野外验收,形成专家野外验收意见,并对项目工作质量进行等级评定。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应返工或补充施工后重新验收。野外验收专家3-5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经野外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成果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编写及初审,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专项资金项目决算编制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成果报告审查申请15日内组织从省级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审,其中地质找矿项目的储量成果报告由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组织评审,并将储量数据纳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评审专家5-7人组成,其中经济评审专家1-2人,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成果报告评审应形成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并对报告质量进行等级评定,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等级的报告应重新编写和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延迟3个月及以上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的,成果报告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完成成果报告修改,并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未通过审查的,通知承担单位限期修改,重新上报审查。

第五章 资料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后,在1个月内按规定向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报送项目成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后,应于6个月内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规范》(DZ/T 0273-2015)向省级地质资料管理单位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交地质资料的,承担单位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地质资料管理单位对已完成审查验收的项目成果(含年度阶段性成果)地质资料,应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利用服务,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应履行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保密项目有关技术数据,不得擅自对外公开项目技术资料及调查评价成果。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成果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为项目费和管理费。具体支出标准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执行。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设备折旧费、应缴税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管理费是指开展项目审查、招标,以及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项目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以及其他项目管理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列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列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开展事中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按进度推进。同时,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双监控”,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省自然资源厅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期限至2023年,期满后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福建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55号)、《福建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综〔2008〕10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福建自然资源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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