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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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1日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实施日期: 2023年03月01日
主要条款: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审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审查。
第三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合同管理,推动合同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二、合同订立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四、合同审查
第十二条合同审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合同审查职责,依法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情况等,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合同审查,并应当提供审查报告。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事项和合同的内容。
(二)“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订立的过程。
(四)“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过程。
(五)“合同的审查”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审查的过程。
(六)“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变更、转让、解除履行合同的过程。
(七)“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合同的争议解决”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争议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过程。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2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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