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韶府规〔2019〕15号)(好好说话)

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19〕15 号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19〕

15 号)已经 2019 年 10 月 31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 85 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11 月 19 日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简化交易

程序、提高交易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0 万元)4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4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不足 50 万元人民币的

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采用本规定进行交易。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

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

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

程施工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住建管理、交通、水务、

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小额建

设工程施工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 小额建设工程实行全市统一建库管理制度。市住建

— 1 —管理、交通、水务、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

门负责建立全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各县(市、区)不再

另行建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小额工程的情况,合

理确定入库企业的数量,并综合考虑入库企业的资质、业绩、纳

税、履约、信誉等因素,制定本行业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建库工作

方案和管理制度。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管理,定期根据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将

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清退出库。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 90 天内完成本行业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库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企业入库严格把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不得入库:

(一)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两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行为的;

( )近两年内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处于被责令停业的;

(六)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八)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韶关市所辖范围内的;

(九)近两年内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

— 2 —Ö

Ö

— 3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中,通过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取+建设单位选择”的方

式确定项目施工企业。

第八条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交易:

(一)提出交易申请。建设单位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交易申请,并同时提交工程项目交易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

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

(二)发布交易公告。建设单位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平台发布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应当与交易公告一并发布,供意向承

包企业下载。

意向承包企业对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 1 个工

作日内通过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建设单位提问。建设

单位应当自提问截止时间后 2 个工作日内,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发布答疑公告,一次性对收到的所有问题进行澄清。

意向承包企业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 1 个工作日

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

施工交易活动。

(三)意向承包企业报名。在交易公告期内,已进入小额建

设工程施工企业库的企业,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通过韶关市小

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系统进行报名。 Ö

(四)选定项目承包方。

1.报名 意向承包企业数量在 20 家以上(含 20 家)的,

由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出 5 家,建设单位在 2 个

工作日内从上述 5 家企业中确定 1 家作为项目承包方。

2.报名包意向企业数量在 5 家以上(含 5 家)20 家以下(不

含 20 家)的,由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出 3 家,建

设单位在 2 个工作日内从上述 3 家企业中确定 1 家作为项目承包

方。

3.报名包意向企业数量在 5 家以下(不含 5 家)的,由建

设单位在报名的企业中确定 1 家作为项目承包方。

4.无意向企业报名的,建设单位可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

业库之外另行选择项目承包方。

(五)交易结果公示。建设单位确定项目承包方后,将交易

结果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承包方单位名称、项目负责

人姓名、交易价格等。

未中选 意向承包企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

间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

施工交易活动。

(六)发出中选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对于无异议的,建

设单位在 1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包方发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 5 —

通知书。

(七)签订施工合同。日 施工企业在收到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

建筑工程下浮 5%,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下浮 8%的规定签订合

同价;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交

易公告一致。

除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形,中选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

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在其他已报名且被系统随机抽出的意向承包

企业中重新险定项目承包方,同时将弃选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向

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纳

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施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韶关市小额建设

工程施工交易活动。

第九条 交易申请表、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中 通知

书等版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建

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可以不采用本规定进行交易,但建设单位

应当将交易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应急任务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

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

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利用上级专项资金或扶持(助)资金实施的项目,

上级对项目交易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承包方不得将承建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监管,发现项目承包方存在将工程

转包、违法分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100 万

元)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组

织实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元)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400 万元)财政性资金投资小额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含

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报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查并出具

审查意见后再发布交易公告。实施完毕后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核对

工程结算,并将工程结算核对结果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审查、备

— 6 —案,财政部门按备案项目个数的 10%抽查,并交由财政评审中心

复核。建设单位要保证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规性,备案审查或结算复核发现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

单)质量偏差且影响最终结算价的,财政评审中心将据实调整结

算价。

(二)报审结算未按第八条有关规定下浮签订合同价的,财

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审查或审定结算时暂规定下浮。

(三)小额建设工程不得随意扩大规模增加财政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建设单位提出变更

要求超过原财政部门批复预(概)算的,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同意。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及其投资,增加部分达到小

额建设工程交易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项目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

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交易活动;有关部

门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问责:

(一)违反本规定进行交易的;

(二)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监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承包方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合同进行项目结算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小额建

设工程施工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资料进行保存、管理,保

— 7 — 间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韶府办〔2017〕8 号)同

废止,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

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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