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实施办法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确保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保密责任范围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密责任范围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族人民群众在下列事项中的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

(三)自治区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大决策;

(四)自治区的重要设施、场所和设备;

(五)自治区的重要人物和重要知识产权;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保密责任主体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密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族人民群众。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保密期限,加强对信息的保护,确保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

(二)各族人民群众:必须增强保密意识,明确保密责任,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三、保密期限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密期限自文件签署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0年。在保密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国家秘密或破坏保密工作。

四、保密考核

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考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族人民群众的保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保密工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评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族人民群众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保密处罚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族人民群众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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