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
二、合同期限
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可以是一年、两年、三年、五年等。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应当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合同内容
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
(二)岗位信息;
(三)职责、任务和期限;
(四)待遇和报酬;
(五)考核评价和奖惩;
(六)其他事项。
四、合同签订
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应当报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五、合同执行
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执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任务和期限;
(二)按照合同规定享受待遇和报酬;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六、合同终止
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终止合同协议;
(二)因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终止合同协议;
(三)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终止合同协议。
七、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终止符合规定。
八、其他事项
本管理规定由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的内容。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有助于加强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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