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采购合同的订立、执行和结算。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并应当确保合同条款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保证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渠道畅通,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履行符合双方的约定。

第二章 采购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确定采购合同条款,并应当制定采购合同文本。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文本告知供应商,并在采购合同签订时,向供应商提供采购合同文本。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采购合同文本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供应商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采购人、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购人、供应商的要求;

(四)采购合同的生效日期;

(五)采购合同的终止日期;

(六)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履行符合双方的约定。

第三章 采购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并告知供应商采购订单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提交的采购货物、服务或者采购订单之日起 3 日内,按照采购订单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确定货物、服务或者采购订单的交付日期,并应当确保按照交付日期交付采购货物、服务或者采购订单。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货物、服务或者采购订单进行检查,确保采购货物、服务或者采购订单符合采购合同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货物、服务或者采购订单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的要求。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结算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供应商发出支付通知,并告知供应商支付通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支付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支付通知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确定支付通知的内容,并应当确保支付通知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对支付通知进行检查,确保支付通知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对支付通知中的付款条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确定支付通知的期限,并应当确保支付通知的期限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的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采购人,是指以货币或其他方式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服务或者采购订单的企业。

(二)供应商,是指以货币或其他方式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或者采购订单的企业。

(三)采购订单,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向供应商发出的以货币或其他方式结算采购货物、服务或者采购订单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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