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铁路合同是指铁路企业与旅客、货物或者其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的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铁路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依法成立的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铁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 铁路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铁路企业的审查,符合铁路企业的合同标准。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约定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铁路企业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不得违法调度、安排列车、旅客、货物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运输。

第十七条 铁路企业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照约定向旅客、货物或者其他当事人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十八条 铁路企业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及时通知旅客、货物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运输状况,并接受旅客、货物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投诉。

第十九条 铁路企业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铁路企业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对违法、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铁路企业可以对铁路合同进行变更、转让或者终止。

第二十二条 铁路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应当由铁路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铁路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铁路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应当经过铁路企业的审查,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铁路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应当经过铁路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铁路合同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铁路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调查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铁路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泄露铁路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铁路合同信息,侵犯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铁路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执行职务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铁路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调查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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