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 劳动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严谨科学、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依法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二)依法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三)依法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

(四)依法确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五)依法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六)依法确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

(七)依法确定劳动合同的赔偿方式;

(八)依法确定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工作经历、技能水平等个人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劳动者使用安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的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生效。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采用电子形式。

第十条 劳动合同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四)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终止条件、赔偿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劳动者,一份留存。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劳动合同义务: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

(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四)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劳动合同权利: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三)依法行使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手续。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和其他相关文档,不得丢失或者销毁。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劳动合同解除义务: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通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告知劳动者原因;

(三)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和其他相关文档;

(四)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告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劳动合同解除权利:

(一)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告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和其他相关文档;

(三)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告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一)依法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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