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的人员、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合同,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规定,就房地产交易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地产合同。
第六条 房地产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款、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房地产合同义务。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合同,防止丢失、损毁或者泄露。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由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遵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房地产交易合同,不得违法违约,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交易费用。
第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对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对房地产交易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管理,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问题。
第十六条 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00年1月1日。
附件:房地产交易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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