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爆发无船承运平台巨额虚开大案,一大批在税收洼地注册的船务公司被税务机关严查,缘起于某知名无船承运平台虚开“暴雷”, 针对其从某直辖市知名无船承运平台取得运输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业务资料并进项转出、补缴税款。
同时,某东南部城市无船承运平台反映,其业务合作方沿海某市数家船务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无船承运平台业务经理也被异地公安机关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极可能牵涉平台及高层的刑事责任风险。
这是继某国内首家无车承运平台虚开案发后,全国陆续曝光的无运输工具承运平台业务违规、涉嫌虚开案件之一。
案例:
徐州某船务公司因资金回流被稽查人员查处并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案例实情:
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2月26日,该公司向福建省平潭县某船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0份,价款金额43101629.2元,税款4387353.87元,价税合计47488983.08元。
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6月20日福建省平潭县某船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你单位支付47488983.08元(与上述发票价税合计额一致)。
经分析,该公司自福建省平潭县某船务有限公司收取的上述款项中,其中34893122.15元在收款后立即通过林XX、林小X等个人账户回流给福建省平潭县某船务公司财务人员高秀X或其公司公户,形成资金回流闭环。
该公司对上述资金回流没有合理解释,据此,被税务机关认为向福建省平潭县某船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其中344张为虚开,虚开发票金额3164万元,增值税额324.14万元,价税合计3488.3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船公司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照规定补交税款、滞纳金,限期内进行改正。
存在资金回流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虚开?
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的标准,但实践中审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却成为税务机关和公检法办理虚开案件的杀手锏,税务机关和司法实践往往会以资金回流作为关键证据认定企业构成虚开。
但是,根据我们从大量的案例中总结的经验,主要有如下原因:
(1)虚开等案件中大多存在资金回流;
(2)资金回流情况取证容易;
(3)资金回流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有哪些特殊的原因,未必对资金回流认定为虚开?
(1)商事交易有不同的交易模式,不同的交易中又可能出现特殊情况,也经常会发生真实经济关系产生不同形式的资金往来的情形。比如,长期进行贸易往来的企业之间也会由于退货、违约等情况存在逆向的资金支付。再比如,也有公司委托个人事先支付定金,再由交易的企业支付货款同时返还个人定金等等情况。
(2)在定性资金回流时,应当查明资金回流的原因:因为存在虚假交易,才产生资金回流。应当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事实,判断资金反向支付是不是为了返还虚假交易中支付的货款,来判断是否可以定性为资金回流。而不能先不顾其他证据、事实,简单粗暴地将资金反向支付直接定性为资金回流,得出存在虚假交易的结论,再将这一结论用于否定其他证据、事实。
(3)即便资金回流查证属实,也只能证明虚假交易,并非必然构成虚开。是否构成虚开罪,还需要结合其他主观目的、客观造成税款损失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做好税务风险防范,关注资金回流及影响:
(1)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当重视并做好税务风险防控。对于企业与个人存在借贷等资金往来关系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资金最终流入源头供货方有真实的业务或经济关系。
(2)关注公对私、私对公的资金流转情况,如公司法人和主要股东、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流向,防止被认定资金回流。
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资金回流、虚开时,怎么办?
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将对当事人和企业造成重大打击。
所以,当企业资金往来不当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资金回流,或因存在资金回流不当被定性为虚开的情况时,企业要保持冷静、尽力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便于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如果与办案机关的沟通难以取得进展或者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要尽早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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