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管理

第四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五章 考核指标化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八章 过渡阶段暂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工程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完善集中采购管理机制的要求,为提升公司集中采购管理水平,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控制采购成本,防范采购风险,实现阳光采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子)公司直管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合作项目依据合作框架协议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工程设备、测量设备、试验检测设备、永久性材料、周转材料、小型机具、消耗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劳务等与工程业务相关的采购。

第四条 集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是公司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议、批复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负责配合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的框架协议采购工作;

(三)负责审议、批复、管理本公司的专家库;

(四)负责审议、批复、管理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合同;

(五)负责推广和使用集团公司集采平台;

(六)负责管理本公司的采购信息数据。

第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司集中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修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并上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二)负责汇总上报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方式、初审采购合同,组织并管理公司集中采购工作;

(三)负责建立、更新、考核、公布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合格劳务队伍名录;

(四)负责组织协调评标专家

(五)负责采购流程规范化管理;

(六)负责建立公司集中采购合同台帐及档案,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七)负责集团公司对口部门集中采购信息上报、使用和推广集团公司集采平台。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含公司直管项目和分(子)公司管理项目)是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在公司集中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

(二)负责工程项目所在区域市场调查,调查内容不限于地方政策、人文环境、区域资源、建材市场行情等,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工程管理部;

(三)负责按公司要求配合或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编制采购成本分析报告并上报工程管理部审核;

(四)负责物资、设备到场的验收、报验、保管和发放,并建立到场物资验收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合格证、说明书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等;

(五)负责劳务队伍管理工作,建立农民工信息台账,按照年度或施工项目对劳务队伍进行评价并上报工程管理部。

第三章 集中采购管理

第一节 集中采购要求

第八条 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按照各关键环节管理要求采购,要确保采购计划上报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有意拆分、肢解采购计划,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要决策与执行分离,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供应商选择、报价评审、价格决策、合同签订等环节,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专业化分工,实现相互协调、相互制衡。

第十条 保存完整的采购记录,包括书面或电子资料,统一归档保存,确保采购过程可追溯。

第十一条 根据采购合同文件要求和采购标的验收标准进行采购标的验收。

第十二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与支付方式,统一支付,并建立支付台账。

第十三条 建立采购后评价制度,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整个采购过程进行评价和总结。采购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案、采购方式、采购数量、采购价格、过程控制、供应商选择等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建立采购风险及内控管理体系,对采购业务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判、辨识及有效控制,不断提高采购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按照国资委及集团公司要求,每年下达集中采购绩效考核指标,运用绩效考核的方式逐步提升采购集中率、网上采购率和公开率。

第二节 采购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除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外,其他采购项目由公司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地域性材料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批;其他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批;劳务采购不论金额大小均由主管领导终签。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入库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零星、应急的物资可以由项目部采购,项目部单一产品的累计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可超过5万元,项目部采购之前须经公司审批,并将采购过程资料交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节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比价采购等方式。凡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招标采购以外的采购方式需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纪检监督部全程参与。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

(一)单项合同额10万元以上劳务(含技术服务);

(二)单项合同额10万元以上试验、测量、检测设备;

(三)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上工程设备;

(四)单项合同额50万元以上工程材料。

第二十条 招投标规定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邀请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报价、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购对象复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前进行公开公示后,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进行采购。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

(二)出现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合同中业主或总包方已经明确指定供应商的。

第二十三条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进行一次性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一)工程项目确需紧急采购,采用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都不能满足时间要求且采购的物资种类单一,所需物资在市场上现货货源充足;

(二)采购的物资种类繁多、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二十四条 境外当地采购是指在国外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直接购买物资。项目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在境外当地采购:

(一)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在当地采购的;

(二)必须使用项目所在国货币(不可自由兑换)购买的;

(三)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购买却能降低成本的;

(四)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节 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工作结束,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评审及签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签订,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若发生变更,变更内容应以文字形式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部分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同一项目某(种)类物资需分批次采购或因项目变更需增加采购数量时,可以用补充协议方式与已通过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原则上不得高于以前确认的采购合同单价。

第五节 采购成本分析

第二十九条 采购成本分析是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建立物资采购统计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条 未在中国化学工程集采平台上采购的物资,应在签订采购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平台报送该合同的基本内容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采购成本分析应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三十二条 采购成本分析报告包括项目中标单价、采购单价、对比分析、拟采取措施等。

第六节 采购流程

第三十三条 分(子)公司编制采购计划——工程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工程管理部按照审批的计划和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分(子)公司与供应商现场管理——采购后评价——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公司《工程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考核指标化

第三十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考核指标要求,加大公开采购力度,增加电子商务平台采购频率,并将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相关考核指标落实到位。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集采平台是物资采购管理体系运行的载体和开展集中采购的工具,具有管理和服务两项功能。

管理功能包括发布采购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提报集中采购计划,开展供应商管理,进行采购数据统计分析等;服务功能包括供应商查询,市场行情、价格信息、历史采购信息的检索、采购合同范本下载等。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使用集团公司的物资集采平台,提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实现采购行为公开透明,全程可追溯。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行为的,公司将按照违纪违规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三)招标文件带有明显倾向性、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

(四)招标过程违规,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的;

(五)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投标的;

(六)未按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未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七)以工程急需为借口,规避集中采购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过渡阶段暂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集团公司的集中采购平台能够集中采购之前,各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当把工程项目所用大宗物资及设备按照公司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信息发布平台为公司办公信息平台和公司官方网站,未经审批即采购的大宗物资设备,不予合同评审。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平台上线后,本章节自行废止。

第九章 附 则

四十一本办法由公司授权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的情况时,以招投标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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