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3〕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协: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科协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国科协、中宣部、财政部关于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补助资金,对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满足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等要求,且纳入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科协系统公益性科技馆进行补助,用于支持和鼓励科技馆开展与自身功能相适应的基本科普公共服务。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根据财力可能、实际需求等统筹确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中国科协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级财政部门和科协,应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和科协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使用、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科协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运行保障,包括科技馆正常运转、举办展览、开展公益性科学教育活动、人才培养等。
(二)展览展品的研发、维护、更新等。
(三)自主开展的面向基层公众的流动科普服务。
(四)数字科技馆和展教资源数字化建设、网络科普服务、展品和设备共享共用等相关支出。
(五)列支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与科技馆运行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科技馆基本建设、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60%)、科技馆业务发展因素(30%)和政策任务因素(10%):
(一)基础因素,包括科技馆展览教育面积、年服务观众人次、展品更新及维护数量等。
(二)科技馆业务发展因素,包括教育活动场次、短期展览数量、网络科普资源浏览量等。
(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科技馆建设重点任务、科普事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等。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因素总数=Σ[某省(区、市)分配因素数额/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数×相应权重]
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年度补助资金总额×Σ[某省(区、市)因素总数/全国因素总数]
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根据绩效评价、财政困难程度等情况,研究确定调节系数,对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财政部、中国科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科普事业发展新形势等情况,及时完善分配因素、权重,适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调整完善计算公式等,对资金分配进行综合平衡。
第三章 测算与下达
第九条 省级科协会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本地区上一年度科技馆免费开放情况总结和数据采集等审核汇总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中国科协、财政部。
第十条 中国科协按要求组织专家根据各省(区、市)报送的科技馆免费开放情况、新增科技馆名单、绩效评价等内容,提出当年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财政部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应当会同科协在30日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编列)补助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中国科协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中国科协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科协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结合地方绩效自评工作,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科协、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科协、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科技馆免费开放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九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中国科协。
第二十二条 科技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科协可结合各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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