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餐费补贴及食堂经费税前扣除
2.4.17 税收政策对于职工福利费核算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对于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第二版 2023年5月最新出版)
2.4.32 企业发给职工的餐费补贴、给付的食堂经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支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职工食堂等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该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支出,均属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
因此,企业发生的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包括发放的餐费补贴)支出或者未办职工食堂而以外购形式统一供餐支出,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对于企业已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餐费补贴,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4.29 企业食堂给员工提供餐食,购入米、食油等食材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按职工福利费列支扣除
企业支出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相关规定,属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
据此,企业内设职工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食,购入米、食油等食材的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其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第二版 第2章 税前扣除常见疑难问题
2.4 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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