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事关成都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及经费改革管理(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2〕1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财教〔2023〕14号)。成都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及经费的改革管理参照四川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及经费的改革管理执行,并结合成都市科研项目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通知。

1. 市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直接接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开展科研活动,并接受评审(估)、验收、绩效评价的项目;科研项目具体类型由各主管部门界定,并按规定进行研发统计。“财政科研经费”是指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开展科研活动的项目经费。“科研人员”是指直接承担或参与上述科研项目的人员。“主管部门”是指有科研方面专项资金的部门,或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部门。

2.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按要求改进和提高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高财政科研经费综合绩效。

3. 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需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相关协议的科研项目在签订协议后30日内,不需签订协议的科研项目在预算批复或资金文件下达30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牵头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4. 市级软科学类研究项目和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的科研项目按《成都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 负面清单”制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仍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

5. 根据市本级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相关规定,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研究提出当年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方案,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

6.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政策适用于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 各区(市)县要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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