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解决公司现有车辆无法完全满足公务出行问题,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成本,针对公司员工提供私有车辆满足公务临时外出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二、适用人员及车辆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经集团行政后勤部审核确认并提供私人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圣泽集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公司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市场部门经常出外勤人员及其他经审核确认实行私车公用的车辆管理。2.多人搭乘车辆外出,只报销给车辆所有人,其他人不予报销交通费。
三、私车公用管理原则
1.对使用私车人员,由各公司及部门上报人员名单,由集团行政后勤部对车辆信息进行详细审核、登记,方可适用本办法进行管理。未登记车辆不在私车公用范围内,因个人行为引起的费用和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私车公用认定:员工执行公司任务使用私人车辆时,需先履行私车公用审批手续(审批文件报送行政后勤部负责人),并按照本办法记录车辆行使实际里程数,外出只能驾驶个人在行政后勤部登记的属于本人的车辆。
3.私车公用范围:员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办理私事或任务区间外行驶的行为,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
4.私车公用驾驶员须确保车况的良好状态,驾龄为2年以上,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得驾驶故障车或在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不得疲劳驾车。
5、私车公用车辆在因公外出情况下,仍然需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或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产生的违章相关罚款、扣分,均由当事驾驶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6.私车公用车辆因公外出,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者,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确认交通事故责任,并且上报行政后勤部进行私车公用外出事故登记。在事故发生后有义务说明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积极配合理赔和应诉。
7.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后,先按交警或法院判定的责任比例由肇事各方依次使用本人投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予以赔偿,如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或涉及剩余保险金不能覆盖的应向对方车辆当事人给付的金额先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由其本人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全部剩余赔偿金额。
8.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本方驾驶员工本人及搭乘员工负伤、残疾或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外出公务期间,搭乘人仅限本公司已投保工伤保险的员工、如需搭乘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请申请使用单位车辆。
9.私车公用期间存在以下行为的,期间发生搭乘人员负伤、残疾或死亡的,赔偿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如导致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费用的,公司有权向员工追偿。(1)驾驶员工擅自允许非本公司人员搭乘车辆;(2)驾驶员工有偿搭乘其他人员;(3)驾驶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含违章搭乘)。
四、私车公用费用补贴标准补贴费用由两部分构成:1.用油补贴(含车辆保养、维护、折旧费用):2.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外出实际里程数*车辆每公里油耗*(当前油价 每公里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标准车辆排气量排量≤1.51.6≤排量<2.0排量≥2.0每公里补贴0.20.250.33.其他费用补贴:过路费、过桥费及停车费等据实报销
五、车辆使用申请流程
1.因公市内外出或市外出差需要使用员工个人车辆的,须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单》(附件1),申请项目包括申请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间、行程路径、用车时间等。填写完整并经各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分公司办公室或集团各部门报送行政后勤部备案。
2.《私车公用申请单》中“证明人”:如由本单位随行人员,则可以由随行人员作为证明人;如无本单位随行人员,去往本单位外驻服务点的,由该服务点工作人员作为证明人,如去往其他单位的,由外出人员本部门人员作为证明人签字。
3.私车公用员工需将每月行使车辆里程数报给集团部门负责人或各公司办公室审核,月底汇总报行政后勤部确认车辆里程信息(如对里程数发生争议,则依照行车路径,以百度地图软件显示的里程数确认实际里程数)
六、报销办法集团各私车公用人以部门为单位按月统计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审批单》(附件2),于每月27日前统一报至行政后勤部,行政后勤部根据行车路径核实实际里程数,按照补贴标准计算油费补贴、统一办理加油专用发票后报至财务资产管理部。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核实后于次月8-10日将补贴费用发放给个人。
七、奖惩规定
1.在私车公用过程中,如发现填报的里程数等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全体员工均可进行举报,举报接收部门为人事部,负责调查核实。如所涉金额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公司将按法律规定执行。
2.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经人事部查证属实的,对相关参与人或获利人给予警告处分,除应返还不当利益外,当月扣除绩效10分。
3.对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的员工,给予500元/次奖励;
八、附则
1.本办法仅适用于私车公用行为的管理,如针对私车公用行为的规定与《车辆管理制度》内容存在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行政后勤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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