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在线教育平台问题
【典型案例】网民电话举报,孩子在某教育直播平台上网课时突然弹出裸聊色情视频,且发现在该网课页面中, 还有部分精心包装的游戏广告,疑似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
2 儿童不良动漫动画作品问题
【典型案例】网民举报,某视频网站的儿童动画专栏疑似发布儿童“邪典”视频,对芭比娃娃、小猪佩奇等卡通形象进行二次加工,与原本动画中温馨的家庭互动不同,此类视频中充满了暴力元素,还含有一些性暗示的内容。
3 直播、短视频平台涉未成年人问题
【典型案例】网民举报,某直播平台一名ID为“真的不是小鱼干”的主播疑似未满十四周岁。该主播有近万名粉丝, 其中网名为“四叶草”未成年粉丝为该直播平台投票活动多次充值、刷礼物,涉及金额80余万元。
4 防沉迷系统和“青少年模式”、效能发挥不足问题
【典型案例】网民举报,某网络游戏的未成年防沉迷系统形同虚设。平台虽然设置了禁玩时段,但只需输入密码即可解除限制,且存在未强制实名认证的问题。举报人在游戏平台举报后,客服推诿不予解决。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识小贴士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网络保护”摘要: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 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青少年既是网络文化的享用者,也是网络文化的创造者。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有利于健康有益的网络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有利于网络精神家园的构建。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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